管理办法

沪科规〔2019〕6号

各有关单位:

       为进一步贯彻落实《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 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》,优化完善上海科技创新基地体系建设,特制定《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》,现予以发布,请遵照执行。原《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》(沪科〔2015〕176号)废止。

       特此通知。

       附件: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

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

2019年7月11日


附件

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 为贯彻落实《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 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》,规范和加强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(以下简称“工程中心”)的建设与运行管理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工程中心是上海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开展工程化研究与开发、突破行业共性与关键技术、加快科技成果的转移、辐射和扩散、引领行业技术进步、增强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基地,为促进本市创新驱动发展发挥基础性功能作用。

第三条 工程中心是依托企业、科研院所、高校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,拥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发队伍,具有较完备的工程化综合配套条件,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、成果转化能力和行业服务能力,并与国内相关企业联系紧密,对本行业发展有引领作用。

第四条 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:

(一)围绕本市科技、经济与社会发展,开展重大共性与关键技术的工程化研发,为产业化提供成熟、配套的技术、标准、工艺、装备和新产品,提升行业、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。

(二)实行开放服务,接受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、设计、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,并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。

(三)培养和集聚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,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。

(四)加强与重点实验室等其他类型研发基地的协同联动,开展国际、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。

第二章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

第五条 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市科委”)是工程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,主要职责是:

(一)制定工程中心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、发展计划、相关政策,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。

(二)批准工程中心的建立、调整和撤销,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开展工程中心的评估,对工程中心进行检查指导,协调工程中心之间的协同合作。

第六条 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,主要职责是:

(一)提供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中所需的经费支持与相关条件保障。

(二)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和技术委员会主任。

(三)对工程中心的运行绩效进行年度考核,配合市科委做好评估和检查。

第三章 建设与运行管理

第七条 申报单位根据市科委编制的工程中心建设指南要求,参与申报。申请工程中心建设的基本条件:

(一)在本市注册的企业、科研院所、高校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其他机构,可独立或联合申请组建工程中心,联合组建的工程中心须附有联合组建协议书。

(二)依托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水平处于领先地位,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、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,具备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。

(三)具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带头人,及结构合理、相对稳定的工程技术研发和实施队伍。

(四)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,具有必要的检测、分析、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。

(五)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,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,有一定的自有资金。其中,依托单位为企业的,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%,或不低于300万元;依托单位为高校、科研院所或其他机构的,近三年内在同一技术领域内转化的技术成果不少于3项。

(六)依托单位须承诺加盟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,并为工程中心的建设、运行管理、科学研究、人才引进培养、开放交流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。

第八条 工程中心建设期限不超过两年,依托单位在完成组建任务并通过验收后,其组建的工程中心正式列入本市工程中心序列。

第九条 工程中心应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。

第十条 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技术委员会咨询制。

第十一条 工程中心设立技术委员会,由国内同行业科技界、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,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。其主要职责是:制定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,审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、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,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。技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,每届任期五年,人数为七至十三人单数不等,其中依托单位成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。技术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,并形成会议纪要,每次会议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。

第十二条 工程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:针对行业、领域的共性与关键技术,提出研究开发或工程化项目计划,确定每年开展的研究、开发或工程化项目。工程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,每届任期五年,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。工程中心主任每年在工程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。

第十三条 工程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,其中固定人员比例不低于70%。工程中心需设专职秘书岗位。

第十四条 工程中心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,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,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。

第十五条 工程中心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科技合作及科普展示教育,与高校、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。

第十六条 根据《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》及配套办法的相关规定,工程中心向社会开放有关仪器、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。

第十七条 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。对主要利用工程中心的技术条件完成的专著、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工程中心名称。软件著作权登记、专利申请、技术成果转让、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
第十八条 工程中心应当每年向市科委报送年度报告。市科委将通过上海市科委门户网站对年报主要内容予以公布。依托单位负责工程中心的年度考核,形成年度考核报告,并报市科委。市科委每年对部分工程中心进行现场检查,主要形式包括:听取工程中心主任工作报告、考察工程中心、召开座谈会等。

第十九条 工程中心需要更名、变更研究方向、设立分支机构或进行结构调整、重组的,经技术委员会会议论证,由依托单位书面报市科委审核。市科委不予受理当年需评估的工程中心提出的变更与调整申请。

第四章 评估与撤销

第二十条 市科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工程中心进行定期评估。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,每年开展一至两个领域的工程中心评估。评估主要对工程中心在评估周期内的工程化研究开发、科技成果及影响力、开放共享与合作交流、运行管理与发展等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。

工程中心按照领域进行分组评估,评估结果分“优秀”、“良好”、“一般”、“整改”四类。评估成绩排序(按分数由高到低)前30%的为“优秀”、“良好”类,后10%的为“整改”类,其它为“一般”类。评估结果向社会予以公布。

评估结果为“优秀”、“良好”的工程中心,将以“后补助”方式给予经费资助。

评估结果为“整改”类的工程中心,应在两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,市科委将对整改结果进行评估,通过评估的工程中心列入“一般”类序列,未通过或不参加整改评估的工程中心将不再列入上海工程中心序列。

第二十一条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:

(一)不接受市科委的检查、监督、考评等;

(二)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;

(三)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。

第五章 附则

第二十二条 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“上海×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”,英文名称为“Shanghai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××”。

第二十三条 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四条 本办法自2019年8月15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4年8月14日。原《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》(沪科〔2015〕176号)废止。


版权所有©上海重要产品追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版权所有

地点:上海市杨浦区淞沪路2005号复旦大学二号学科交叉楼A7001 电话:021-31242626

技术支持:维程互联